办理机动车停驶、复驶手续须知
信息来源于:六安在线 发布时间:2006/6/16
1、首先,在车主所在辖区交巡警大队车管组办理登记手续; 2、其次,向车管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私车须机动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按原车主登记时的身份证件予以提供);暂住人员,还须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及其复印件;现役军人,须军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地区民居民和外国人,须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及其复印件。公车须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须该使领馆或者驻华办事机构的证明。 3、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一张,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拓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各两份,请按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盖章、签字)。 4、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以上资料,经登记审核岗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停驶登记申请或复驶登记申请,出具《待办凭证》。 5、申请停驶登记申请或代理人持《待办凭证》于预约时间到牌证管理岗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6、申请复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待办凭证》于预约时间到牌证管理岗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7、机动车恢复行驶时,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到检测线补检合格后,方可到车管所登记审核窗口申请复驶登记,登记审核民警经调阅网络信息,确认已补检合格的方可受理。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暂住人员,还须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